一般結合犯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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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結合犯的特徵有哪些

一般結合犯的特徵有哪些

1、法定性。

被結合之數罪,必須是現行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性具有兩方面的要素:一方面,被結合之罪,必須由現行刑事法律明文規定;另一方面,被結合之罪,必須是法定的犯罪的整體,而不是法定犯罪的某一構成要素。

2、獨立性。

被結合之數罪,必須具有獨立的構成要件,獨立於其他任何犯罪構成要件而不能是依附於其他犯罪基本構成要件或者由其他犯罪基本構成要件派生的加重構成要件。

3、異質性。

被結合之數罪,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性質各異的犯罪。異質性可以通過侵犯的直接客體的不同和觸犯的罪名不同加以判別。其四,具體性。被結合之數罪,必須是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具體犯罪,而不是類罪。刑法學界,有人主張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搶劫罪是結合犯,其論據之一認為,搶劫罪是侵犯財產權利罪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結合。此種主張結合犯的基本構成要素為不同類罪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二、結合犯的內部結構特徵和基本形態

1、結合之罪構成要件的對應性和穩定性。

結合之罪,必須包含有與原罪相對應的、穩定不變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必要要件)。對應性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兼有數個被結合之罪的構成特徵,即新罪之構成要件與數個原罪之構成要件呈基本對應的狀態。穩定性指結合之罪構成要件的內容與被結合之數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基本一致。換言之,原罪構成要件中制約其性質的各個構成要素(如該種犯罪的直接客體等),均被吸收為新罪構成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而未發生可能導致犯罪性質變化的任何更改。

2、可分離性。

可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分離為相對獨立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

3、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

結合之罪作為法律規定的一個新罪,客觀存在着體現新罪本質的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特徵。較對應性、穩定性和可分離性而言,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在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中,居於主導地位。整體性是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並不是數個原罪的構成要件的簡單相加或組合,而是將數個原罪的構成待徵融合為一體的法律結果。統一性是直結合之罪的罪狀與法定刑實際已被統一於一個全新的罪行單位,而非分別歸屬或附屬於數個原罪的罪刑單位。獨立性是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因刑法將結合之罪的罪狀及其法定刑作為一個新的罪刑單位予以規定,法律上轉化成一種獨立於其他罪名的犯罪。

結合犯是一個比較複雜的,當事人一定要找律師。律師不但可以很好的維護自己現有的合法權益,還可以維護自己不知道的合法權益,不過找律師會進行收取費用的費用根據案情以及律師自身的條件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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