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什麼 - 有哪些主要特徵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保管合同是什麼?

保管合同是什麼?有哪些主要特徵?

保管合同又稱寄存合同、寄託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並在一定時期或一段時間後歸還原物,寄存人按約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費用的合同。它屬於一種提供勞務的合同,提供勞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二、保管合同主要特徵是什麼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佔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2]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標的物交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獲得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

三、保管合同種類有哪些

通常我們可以將保管合同分為一般保管合同與特殊保管合同,同時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費保管合同與法定保管合同。

1、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況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據其與保管人的約定而將其特定物保管於保管人處,並於合同終止時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消費保管合同又稱不規則保管合同、種類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當事人雙方約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而僅負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寄存人的義務的合同。

3、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當事人之間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就形成保管合同關係,不需要當事人另行約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館、餐飲店、浴室和法定的經營者,寄存人則是顧客。

4、法定保管合同的規定,主要在於保護作為顧客的消費者的利益,提高相關服務行業的服務質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負有當然的保管義務。只要攜帶的物品在保管人處毀損滅失,無論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論保管人有無過錯,保管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於顧客攜帶的貴重物品,如顧客未予聲明且未交給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保管合同一種合約式的代理合同,主要是雙方當事人對於約定一方代為管理另一方的物品,並且規定了保管的時間和物品的基本情況,在約定的時間到期時合同終止被保管人取回自己的物品,一旦在保管期間物品發生損害保管人就要根據合同規定給予被保管人相應的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