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怎麼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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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怎麼處罰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1、客體要件

該罪與內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對證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優勢進行信息不對稱的交易,不僅是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為,也是違反證券市場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則的行為。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投資者對信息瞭解、掌握和運用的程度,直接關係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雖然在程序上與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此,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與內幕交易一樣都直接違反了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誠信原則,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利益。

2、客觀要件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二是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這裏“有關監管部門”包括銀監會和保監會等;行業協會包括證券業協會、銀行業協會和保險業協會等。

4、主觀要件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主觀方面應當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開信息,而積極利用此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交易。過失不構成該罪,如犯罪主體不慎將未公開信息泄露,導致信息獲取者進行證券交易,則不能按暗示他人進行證券交易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關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立案(追訴)標準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規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證券期貨交易過程當中,相關的工作人員肯定是知道一些內幕的消息的,但是這些內幕消息是不能夠向外泄露,否則的話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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