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交易信息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交易信息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交易信息認定標準是什麼?

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信息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一)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二)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三)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要求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要求主觀故意。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犯罪的主體,犯罪的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客體是公民被盜用或侵犯的個人信息。犯罪的主觀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主觀故意。犯罪的客體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的方式,收集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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