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盜竊罪法律規定具體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刑法盜竊罪法律規定具體是怎樣的

應該從小老師或者家長都有教育到大家小偷小摸的這種行為是道德品質的問題,如果不加以管制的話,人們常説小的時候偷針,長大了以後就該偷金了,偷盜他人的東西來為自己斂財的這種做法所有人都知道是犯法的,現在社會盜竊罪的案發率還是很高的。可能大家對於刑法盜竊罪法律規定具體是怎樣的這個問題,也是在被別人偷盜了以後才開始關注的吧。

一、刑法盜竊罪法律規定具體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盜竊罪的數額如何計算?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户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複製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户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三、最新盜竊罪立案標準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⑴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⑵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⑶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為“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具體到盜竊罪的概念,盜竊罪構成要件和量刑,和盜竊罪的立案標準等方方面面都有明確的法條。犯罪嫌疑人的盜竊不一定是隻按照現金形式來確定數額的,如果盜竊的東西是文物、珠寶等這些的話,按照市場折價,最後計算得出來的盜竊數額來確認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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