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文化遺址罪使用法律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罪使用法律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盜掘古文化遺址罪使用法律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規定的判刑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具體的判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二、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滿足什麼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總的來説,盜掘古文化遺址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民眾在日常生活中發現疑似古文化遺址以後,應該到當地的文物保護單位報告,當然,我國法律制度中對於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規定的判刑標準也不是固定的,判刑標準跟犯罪情節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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