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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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猥褻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猥褻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主觀要件: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慾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對男童和男性的猥褻包括姦淫行為);

客體要件:侵犯了社會對自然人的性羞恥心合法的保護;

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

二、猥褻罪的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褻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聚眾或者在公眾場合猥褻他人的。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其實猥褻跟強姦的性質還不一樣,因為猥褻的話可能實質上也並沒有跟當事人發生性關係。在越來越多的猥褻案件當中,被猥褻的對象都是在校學生,甚至是根本都沒有任何自我保護能力的小學生或者幼兒園的孩子,如果是這樣的話對犯罪嫌疑人是必須要嚴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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