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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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滿足以下要件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他人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禮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強制猥褻他人,即使他人身體的動靜舉止受到非法干預,同時使其私有領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侮辱他人,損害了他人的名譽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他人具有違揹他人意志的本質特徵。違揹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實同意。如果他人對於行為人的猥褻行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他人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他人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者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他人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者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等方法對他人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他人進行猥褻等等。

所謂猥褻,是指以滿足性的慾望為目的,用性的交流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興奮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的慾望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二、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任何人都是有是否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自由的,對於公民來説,若是因為被脅迫才與他人發生的過程之中,是可以收集發生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證據的,之後被脅迫者,可以選擇帶着這些證據,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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