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危險作業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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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危險作業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修正案危險作業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危險作業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3、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三)、主體要件

是一般主體,(即指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損害財產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如侵佔類)身份的標誌。

(四)、主觀要件

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危險作業罪就是屬於違反安全的規定而實施操作,這種行為是會讓他人的身體受到重大的傷害,只要構成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就會按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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