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槍支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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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非法運輸槍支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我國法律制度中對非法運輸槍支罪保留了死刑,像是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非法運輸槍支,且大量非法運輸槍支,在工作人員調查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拒捕、拒不交出槍支的,都會從輕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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