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項罪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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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挪用特定款項罪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挪用特定款項罪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挪用特定款項罪的判定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單位實施的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用於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上述7種專款歸個人使用的,則應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裏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將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為。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與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主觀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觀目的是將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後歸還。貪污罪的主觀目的是將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改變財產所有權。

2、侵犯客體不同,前者既侵犯財產所有權,又侵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還侵犯了民政事業制度。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

3、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救災、救濟、搶險、優撫、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後者則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財物。

4、主體不同。前者是經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員。後者是單位。

5、行為性質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後者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盜竊、騙取手段侵吞公共財產。

對於挪用了特定款項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其實際造成的侵權結果而定的,一般情況下對於特定款項是有明確的認定的,如國家用於公共事業的經費,在挪用後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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