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退還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公民在選擇投資項目的時候一定要理性,在生活當中因為一不小心落入非法集資的圈套,而導致受害者生活舉步維艱的這種情況是非常普遍的。因為非法集資有一個最顯著的特徵就是非法集資的涉案金額是非常多的,受害者在報案以後,最關心的一個問題往往也是,非法集資退還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法集資退還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1、案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或工作組)。
2、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組織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取締和公告的發佈工作。
3、對集資羣眾身份、集資數額等進行逐筆登記,掌握案件的集資總人數、集資總金額、已返金額和未返金額等情況。
4、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產保全,以及對涉案資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用於集資款的清退。
5、專案組根據清理後的剩餘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制訂統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則、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實施清退,並以處置報告的形式結束案件善後處置工作。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
三、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1、通過互聯網P2P網絡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完全脱離信息中介的職能,虛假宣傳、虛構項目進行非法集資;
2、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義,違反“限於成員內部、用於關聯產業發展、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的原則進行非法集資;
3、街頭巷尾常見的投資擔保、理財類公司打着“創業投資、理財”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4、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採取與加盟商聯營等手段,通過公開宣傳承諾“購物高額返現”、“你消費,我報銷”等新型消費返利模式,吸引眾多參與者成為會員進行非法集資。
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在偵破非法集資案件以後,專案組的人員會將非法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返還給受害者。所以在這裏大家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資的退還是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的,這也就是説,對於受害者來説自己的資金是不可能被全數追回的。而且,非法集資案件偵辦的過程當中,有可能犯罪嫌疑人已經將金錢揮霍完畢,血本無歸的這種情況也並不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