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保證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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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違法票據保證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對違法票據保證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1、《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票據法》第一百零五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票據犯罪是指以偽造、變造、詐騙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新刑法中涉及票據的金融犯罪即票據犯罪有四個罪名,分別是: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9條“票據業務瀆職罪”、第194條“金融票證詐騙罪”。

二、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1、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2、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4、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在主觀方面一般是過失犯罪,也不排除放任的故意。

四、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對違法票據保證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是依法對違反《票據法》等相關金融法律的行為規定的,一旦符合立案標準就要對其犯罪行為進行立案並依據法律對該種犯罪行為進行懲處以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和人民的利益。只有依據立案標準對違反票據保證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才能掌握其犯罪的事實為處罰該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票據涉及到金融安全,所以如果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隨意的使用票據,違背金融秩序的,應當予以處罰,觸犯票據保證罪的,應當對行為人予以刑罰處罰,該罪還包括單位犯罪,單位觸犯該罪,按照雙罰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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