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法院如何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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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取貸款罪法院如何判刑的?

騙取貸款罪法院如何判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自然人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騙取貸款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範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範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複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l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綜合上面所説的,騙取貸款就是屬於利用欺騙手段而獲得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行為完全違反國家對金融管理的秩序,也會給金融機構和銀行帶上很大的損失,只要所涉事的金額已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當事人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輕者處三年以下重也會按七年的有徒刑來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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