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運輸假幣罪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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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運輸假幣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運輸假幣罪如何裁判?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三條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兑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二) 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關於假幣犯罪

假幣犯罪的認定。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出售、購買、運輸、使用假幣行為,且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

假幣犯罪罪名的確定。假幣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實施數個相關行為的,在確定罪名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法律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應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行為,按相關罪名刑法規定的排列順序並列確定罪名,數額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2) 對不同宗假幣實施法律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並列確定罪名,數額按全部假幣面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3)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行為,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如偽造貨幣或者購買假幣後使用的,以偽造貨幣罪或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4) 對不同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行為,分別定罪,數罪併罰。

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但有證據證實後者是行為人有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

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台幣行為的處理。對於偽造台幣的,應當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出售偽造的台幣的,應當以出售假幣罪定罪處罰。

三、相關法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九條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四十二條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使用貨幣必須是使用真實的貨幣,如果通過偽造的貨幣再進行使用,將會擾亂市場秩序。如果有人通過運輸偽造的貨幣,也會構成我們國家運輸偽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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