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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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應是勞動者對應月份實際發放工資,不含以下部分: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二)因勞動者工作業績而隨機發放的效益工資、提成等;
(三)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四)未確定支付週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發放的獎金、津貼、補貼等;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但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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