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賭博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關於賭博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打麻將、打牌是不少人的娛樂方式,如果僅僅是娛樂,是法律允許的。而有的人卻是從事賭博,在家裏開一個小場地,供他人進行賭錢。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情節嚴重,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關於賭博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一、關於賭博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利用賭博機進行賭博活動的犯罪標準是什麼?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1、設置賭博機10台以上的;

2、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如何對網上組織賭博的犯罪行為進行判斷?

1、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綜上所述,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就明令禁止賭博。我國關於賭博罪的法律規定體現在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根據刑法規定,以贏錢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組織賭場開展賭博活動的,一經查處,會被公安局立案,法院根據掌握的犯罪事實定罪,最高刑罰是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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