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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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賄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索賄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要或勒索並收受財物即構成索賄。索取賄賂和收受賄賂,雖然都是受賄罪的客觀表現形式,但兩者犯罪手段相異,社會危害性也有所不同,無論是主觀罪過還是客觀危害,索取賄賂都要比收受賄賂嚴重,所以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二、索賄的認定特徵有哪些

索賄的認定特徵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賄”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受賄罪的一種類型。索賄從字面上理解是利用自身的職權或利用他人的職權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這對於一家公司的正常運行起到了非常負面的作用,索賄和受賄是兩個相似的概念,索賄一般同時就伴隨着受賄,一旦發生將會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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