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廢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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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廢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廢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3)未經許可,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4)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二、走私廢物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且後果特別嚴重的。

走私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構成犯罪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走私國家禁止的廢物,不僅會給造成環境污染,而且也會讓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所走私的數量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作為直接負責人必定就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而對於集團的首要分子還要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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