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妨害清算罪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虛假破產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界限
本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在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客觀上都存在虛偽記載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行為,但二者有本質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是單位犯罪,而後者主體則為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自然人犯罪。
2、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及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後罪則侵犯的是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及股東和其他人的利益。
對一個公司來説,公司的財務賬務是非常的重要的,公司的會計人員必須要對於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嚴格的審查,並且如實記載,如果存在妨害清算行為,將構成《刑法》當中的妨害清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