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的紅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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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險中的紅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中的紅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中的紅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紅保險中的紅利多是投資利益所得,個人購買分紅保險也是作為一種投資而取得的收益,屬於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之一。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已交保費與所獲返利部分,那些紅利所得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是指離婚以後有可能得到的保險分紅,那是一種潛在收益,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屬於受益方。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我國法律上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有明確的規定,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是依據不同的財產形成原因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收益情況顯然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範圍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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