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 - 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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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快節奏的社會,閃婚的越來越多,婚後發現感情及三觀不和,於是分居,夫妻一旦分居,各自的獨立性就更強了,更期望迴歸單身世界。那麼,分居期間,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麼?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分居期間,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麼?

我國婚姻採用登記的制度,一是締結婚姻關係應該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為準,二是解除婚姻關係也同樣以進行離婚登記為準。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夫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沒有進行離婚登記的,這時法律上合法的夫妻關係仍存在,期間一方所得的財產,如果無特別約定,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仍然應該依照《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

(2)知識產權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4)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夫妻離婚時,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在分居之時對從分居開始時雙方的財產分配問題做出了明確的約定,並且是書面形式,那麼,分居期間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按約定所有。

要避免以後產生糾紛,就應該採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在分居之時,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定下書面的協議。一般,分居時的夫妻感情已經惡化,而最終離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此時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也是符合雙方情況的,也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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