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自然人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一、法人和自然人的區別有哪些?

法人和自然人的區別有哪些?

1、屬性不同

自然人具有自然屬性;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

2、民事主體不同

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

3、代表不同

法人代表社會組織;自然人是單個人。自然人不一定有法人資格,是以生命和血緣為生存特徵的單個人。法人不是個人,具有民事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只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二、法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法人和自然人是屬於兩種不同的屬於,法人不是人,但可以承擔民事的權利和民事權利的人;因此,對於兩者不僅屬於不同,而且所存在的主體和代表都是不一樣的,自然是屬於單個人,但不一定可以具備有法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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