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和法人獨資股東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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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股東和法人獨資股東區別主要是什麼?

自然人股東和法人獨資股東區別主要是什麼?

1、出資人不同:自然人獨資企業只能由自然人出資設立,法人獨資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作為唯一出資股東設立的公司;

2、責任承擔不同:在自然人企業中,非法人的自然人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必須由經營者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人獨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公司一般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適用法律:自然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户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設立,法人獨資企業依據《公司法》設立,並受其調整。

二、股份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依法行使知情權。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裏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為了防止一些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採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3、提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取權利。

4、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5、委託代人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第106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6、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除《公司法》141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為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後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為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7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8、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該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差別,只不過在分配剩餘財產時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

獨資公司也並不是不具備法人資格,可是,當事人也不能不清楚自己到底創辦的是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創辦股份有限公司和投資公司的條件是完全不一樣的。雖然説創辦獨資公司之後的管理權是相對獨立的,但所要面臨的市場風險也只能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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