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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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2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指造成戰鬥失利或者戰役嚴重受挫的,貽誤重要戰機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等等。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本罪的基本特徵:

①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指揮和值班、執勤秩序。

②客觀方面表現為擅離職守或玩忽職守,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擅離職守”,指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玩忽職守”,指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指造成重大任務遲緩完成或者不能完成的,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武器裝備、器材丟失、被盜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等。

犯罪主體是軍隊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指揮人員”,指對部隊或者部屬負有組織、領導、管理職責的軍人,專業主管人員在其業務管理範圍內,視為指揮人員。“值班人員”,指軍隊各單位、各部門為保持指揮或者履行職責不間斷而設立的、定期輪流負責處理本單位、本部門特定事務的人員。“值勤人員”,指正在擔任警衞、巡邏、糾察、押運等勤務,或者擔任作戰勤務工作的人員。

④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擅離職守或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擅離職守是指行為人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從廣義上看,玩忽職守不僅包括擅離職守,而且也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因為濫用職權也屬於不正確履行職責。所以對符合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其他構成要件的濫用職權行為,可直接以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不必適用本法第397條定濫用職權罪。如在飛行訓練中,飛行指揮員隨意改變訓練計劃,造成飛行事故的行為,即屬於這種情況。

堅守崗位是作為一名軍人或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責。在崗期間,任何國家工作人員以及軍人都是不能夠擅離職守的,如果一旦出現擅離職守,導致造成重大任務遲緩,甚至於有傷亡現象的話,將會造成不可估量嚴重的後果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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