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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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依照本條的規定,平時犯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貽誤重要戰機,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造成部隊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嚴重毀損,發生其他重要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五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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