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瀆職罪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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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監管瀆職罪認定是怎樣的?

食品監管瀆職罪認定是怎樣的?

食品監管瀆職罪認定可以從其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客體要件

瀆職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瀆職犯罪行為不僅會侵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在人民羣眾心目中的信,妨礙國家基本職能的實現,而且還會侵犯公共的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多數情況下還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食品監管瀆職行為也屬於瀆職犯罪,故本罪的客體可認定為食品監管機關的正常監督管理活動,同時侵犯公共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具體而言,本罪的瀆職行為可分為濫用職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兩種類型。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可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中的一種類型。長期以來,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存在身份論和公務論的爭議。身份論認為,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是一種職務型犯罪,作為犯罪主體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而公務論則認為,犯罪主體是否國家工作人員,應以是否從事公務來決定,而不問其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資格身份,故對於本罪主體需要結合瀆職罪的一般規定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的瀆職行為可分為濫用職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兩種類型,所以,對於本罪的主觀方面可以從這兩個方面出發予以認定。對於“玩忽職守型”的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學界並無爭議,認為其主觀方面為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二、食品監管瀆職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之一【食品監管瀆職罪】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食品監管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一旦在這個環節當中出現一些差錯的話,就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危害性,比如説導致人體健康受損,或者説是導致人員死亡,所以如果食品監管瀆職的話,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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