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假幣罪的數量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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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幣罪的數量認定標準是什麼?

我國一直對持有使用假幣行為嚴厲打擊,並且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標準已確定相關犯罪。可是,目前仍然有很多人對於持有多少假幣構成犯罪比較疑惑。那麼,持有假幣罪的數量認定標準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怎樣認定持有、使用假幣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具體來説,它既可以是行為人把偽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偽造的貨幣委託他人保管,處於自己支配的範圍之內。不管行為人持有偽造的貨幣的原因和目的是什麼,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確實掌握、控制了一定數額的偽造的貨幣,即符合本罪的行為特徵。所謂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一般來説,接受貨幣的對方並不知該貨幣屬於偽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至於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為方式特徵。

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行為還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數額較大”,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的起點數量規定,以“總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作為認定標準。未達到上述起點數額的,即使存在其他嚴重情節,也不能認為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後發現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也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偽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偽造的。至於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於走私、偽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於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偽造的貨幣,而代為收藏,對於他人則是本罪的故意,而對於收藏人,則由於不具有實際上的支配與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內容則是幫助他人窩藏贓物,構成犯罪的,應以窩藏贓物罪論處。

持有假幣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持有假幣罪的數量認定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持有假幣罪的數量認定標準是什麼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上文介紹了持有假幣罪的的主客觀條件及處罰標準,還明確了該罪的認定數量標準。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網持有假幣罪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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