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私財物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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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私財物是怎樣規定的?

一家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或者財務管理人員,對於公司財務的支出和使用是擁有一定的權限的,如果因為個人的法律意識不強或者公司的監督機制不夠完善,是有可能出現瀆職的現象的,也就是對公司財務進行非法挪用。那麼挪用公私財物是怎樣規定的?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挪用公私財物是怎樣規定的?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範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於公款範圍。這裏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於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於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範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並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後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並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對於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於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並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如果是國有,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是非國有,構成挪用資金罪。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建議及時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閲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查清案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最低刑期,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要考慮當事人挪用的物資是否屬於公款範圍,以及是否有利用公款進行謀利活動等。對於挪用公款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根據數額的大小以及情節的惡劣程度,當事人所受到的法律處罰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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