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私財物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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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私財物是怎樣規定的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財務管理人員對公司財務的支出和使用有一定的權力。如果個人的法律意識不強,或者公司的監督機制不完善,就有可能出現不當行為,即挪用公司財物。

挪用公私財物是怎樣規定的?

1、調查行為人是否屬於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已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如果沒有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犯罪人就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應當依法嚴格確定。

2、調查行為人是否有挪用公款的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在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過程中進行。

3、考察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具有三個特徵。即從事違法活動,進行盈利活動和三個多月的突出性活動。

4、調查被挪用的資金是否屬於公共資金範圍。這裏的公共資金被廣泛解釋,包括貨幣,證券和特定貨幣。

5、對於營利性和不可退還的挪用,還應當審查挪用公款數額是否屬於較大數額,即1萬元至3萬元之間。其中,挪用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公款至案件發生時的利息;挪用公款數額不影響確定營利目的;案件發生後行為人是否主動返還公款,不影響確定挪用公款罪。但返還贓物的行為可以視為量刑的情節。

6、對以非法活動形式挪用公款的數額和時間沒有任何限制。同時,非法活動一般是指所有違反法律、法規、命令和規則的活動,無論是否完成非法活動,只要行為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非法活動,即挪用公款被視為一種非法活動。

7、挪用公款者和使用者有時前後一致,有時不一致。但不影響侵佔罪。

如果是國有的,則構成挪用公款的罪行。如果是非國有的,則構成挪用資金的罪行。量刑將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累犯,投降,功勛等因素,以及當事人的愧疚態度。應當考慮當事人挪用的材料是否屬於公共資金,是否用於營利活動。對挪用公款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根據情節的大小和情節的惡劣程度,對當事人的法律處罰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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