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期限有多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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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訴期限有多久時間?

刑事申訴期限有多久時間?

刑事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定性,即刑事訴訟法對申訴人進行刑事申訴並沒有規定期限,不管一個案件經過處理後經過多長時間,申訴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訴,且只要刑事申訴是人民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受理,不得以超過申訴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如果申請再審與原判決、裁定生效日期相隔時間太久,將給再審工作帶來諸多不利。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不受申請再審期待的限制。申訴時效,是指規定申訴人對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申請再審,在一定期間之內有效的一項法律制度。超過法定期限,申訴權即行消滅。申訴時效是刑事訴訟中很有必要的一項法律制度。它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訴權,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穩定現有的社會關係;有利於司法機關及時調查取證,核實材料,正確處理再審案件。

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對於申請期限的認定,是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案件的刑事判決處理情況而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當事人是有權對刑事事項提出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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