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起訴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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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起訴期限有多久?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起訴期限有多久

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

1、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需要視具體的情況來處理,否則問題的處理就會有着不小的衝突,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進行充分的準備,初次以外就是自己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協調,畢竟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是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所以自己需要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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