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審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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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訴審查期限是多久

刑事申訴審查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申訴的時效是什麼

申訴時效,是指規定申訴人對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申請再審,在一定期間之內有效的一項法律制度。超過法定期限,申訴權即行消滅。申訴時效是刑事訴訟中很有必要的一項法律制度。它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訴權,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穩定現有的社會關係;有利於司法機關及時調查取證,核實材料,正確處理再審案件。

然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關於申訴時效的規定。在訴訟理論上,一般認為申訴是不受期間限制的。因此,建國以來判處的刑事案件,均能提出申訴,要求重新處理。這種情況,是受我國過去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導致一些案件長期得不到糾正有關。但申訴如無時限,在客觀上也會使一些申訴無休止地進行,還會使一些人鑽法律的空子,以新政策來推翻老案,不僅喪失了建立申訴制度的意義,而且也給法院的工作帶來了難以擺脱的負擔。因此,規定刑事申訴時效制度,對提出申訴的時間加以限制,應是健全申訴法制的重要內容。

目前,申訴時效制度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都有明文規定,其中有的國家按有利於被判決人和不利於被判決人分別加以規定。本人認為,這種做法可以借鑑。從我國國情和司法實踐來考慮,可分別下述不同情況加以規定:對無罪判有罪、輕罪判重罪的案件,申訴權人具狀申訴的,應以保護被判刑人的合法權益為重,不應受期間的限制,即使被判刑人服刑期滿,或者死亡,也應複查處理;對有罪判無罪、重罪判輕罪的案件,申訴權人提出申訴的,應規定期間的限制,否則,會與刑法上的追訴時效制度不相協調。

三、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⑴ 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⑵ 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⑶ 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刑事申訴的答覆期限為不超過六個月,但是出現了違反了訴訟程序等情況,法院可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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