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從犯指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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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從犯指什麼人?

集資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特殊的形式,一般是行為人一非法佔有的目的,募集公眾的資金而後逃匿,造成他人巨大的財產損失的行為。一般來説,集資詐騙犯罪中有多人蔘與,每個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不盡相同,因此就存在集資詐騙從犯指什麼人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集資詐騙從犯的類型

1、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這種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參加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產生有直接的責任,但相對於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一般具有這樣一些特徵:

(1)對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勸誘或糾集,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附會或服從;

(2)在具體實施犯罪中處於被支配地位;

(3)沒有實行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小;

(4)經濟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贓或者分得贓物較少。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針對實行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實施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為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一般非法集資罪從犯的認定有這樣幾種情況: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對象;

(3)為實行犯帶路,察看作案地點;

(4)侵財犯罪中幫助實行犯調離財物所有者或監管者;

(5)犯罪前允諾事後為實行犯運贓、窩贓、銷贓。

二、集資詐騙罪從犯的認定

第一,在實施集資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 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實施集資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多人實施集資詐騙罪其行為屬於共同犯罪,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在集資詐騙案中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視為從犯。

第五,集資詐騙案中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從犯指什麼人呢?通常集資詐騙犯罪的從犯包括兩種,一是在集資詐騙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的人,二是在集資詐騙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人。他們對於集資詐騙犯罪的作用較小,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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