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從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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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從犯認定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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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從犯的認定


第一,在實施集資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 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實施集資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多人實施集資詐騙罪其行為屬於共同犯罪,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在集資詐騙案中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視為從犯。

第五,集資詐騙案中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從犯指什麼人呢?通常集資詐騙犯罪的從犯包括兩種,一是在集資詐騙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的人,二是在集資詐騙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人。他們對於集資詐騙犯罪的作用較小,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律師365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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