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怎麼認定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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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怎麼認定從犯?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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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從犯怎麼認定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幫助創造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幫助犯,在一個共同犯罪中,認定從犯,要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位置,對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實際參與的程度、具體行為的樣態、對結果所起的作用等進行具體分析。

以數人形式集合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一種常態,雖然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資者人數眾多,在形式上又藉助於公司或者傳銷模式,使得在共犯認定中可能會面臨一定的挑戰,但總體上來講,其中主、從犯的認定與處罰還是相對比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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