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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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合作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1、合作協議不一定有法律效應,訂立合同需要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依法成立的合作協議,也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且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協議無效:

(1)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惡意串通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在什麼情況下籤定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在什麼情況下籤定的合同可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公民、單位是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與他人簽訂合作協議的,若是想要使得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就需要保證協議的內容不違法、不違反公序良俗。也不能強迫他人去簽署協議,對於被強迫簽署協議的情形,可以在強迫情形消失後的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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