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有沒有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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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有沒有法律效應

職工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有沒有法律效應

勞動合同附加協議書是有法律效應的,只要是在雙方自願且符合勞動法要求前提下,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一旦雙方簽字認同,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另一方都可以用此為依據,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訴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也是一樣,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對於職工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是有着法律效應的,只要該補充協議是在雙方共同協商,並且自願的態度,以及補充協議符合勞動合同法中的條例規定,那麼該補充協議是能夠收到法律保護的。而且對於該補充協議,其作用於勞動合同的正文是有着同等法律約束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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