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企合作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警企合作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警企合作協議書滿足以下條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警企合作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合作範圍
第二條:合作期限
第三條:收費標準、結算方式
第四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三、警企合作協議的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警企合作協議的違約金標準不是法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可以解除警企合作協議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公安機關是國家司法機關,肯定不會和企業開展一些盈利性質的合作項目,但也有可能跟相關的企業開展一些普法合作項目,所以,合作協議書不會因為是公安機關和企業簽訂的,就被判定成為無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