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協助組織賣淫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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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協助組織賣淫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國對協助組織賣淫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國對協助組織賣淫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中國對協助組織賣淫罪既遂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勤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首先,行為人是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為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協助行為從屬於犯罪實行行為;同時,行為人協助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則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所謂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是指在多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為實行犯順利地實行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比如為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管賬人員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助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構成。

任何招募賣淫者、將招募到的人送往到賣淫組織基地等的行為,都有可能會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由於賣淫的行為,是有可能會引起傳染病等危險事故發生的,故此為了自己的健康,若是發現了他人正在實施組織賣淫的行為,那麼可以及時的向當地的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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