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協助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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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協助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刑法條文明確單獨規定的條文。協助組織賣淫罪中的協助行為就是本罪的實行行為,不能認定為幫助行為。那麼,協助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也是刑法條文根據實行犯來規定的。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協助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知識延伸: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成員非常複雜,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有時很難掌握。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受他人矇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例如為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為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刑法第358條為"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規定了單獨的法定刑,原因在於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在組織賣淫罪中的常態化。刑法分則規定的一個人單獨可能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以二人以上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並沒有規定組織賣淫罪以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為成立條件,所以從理論上講,一個人完全可以實施此罪,如果多人共同組織賣淫並構成犯罪,顯然是任意的共同犯罪。但實際中,組織賣淫行為涉及對內管理、對外"經營"各種複雜的人、財、物等方面的關係,行為人不但要有效控制賣淫者,還要與嫖娼者打交道;不僅要時時注意逃避依法查處,更要面對來自黑惡勢力的滋擾。犯罪環境的複雜性決定了組織賣淫罪通常很難由一個人實施,行為人往往需要合作者或協助者才能順利"開張營業"。

因此,組織賣淫罪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多人共同實施的。筆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網"司法判例"檢索框中輸入關鍵詞"組織賣淫",結果顯示了36個相關案例,經過統計發現,在這些案例中只有2個案件是由1個行為人獨立實施,有34個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行為人被判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案件多達21個。實踐中,組織賣淫罪實施過程中需要保鏢、打手、管賬人予以"協助"已經成為常態,或者説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在事實上已經常態化。因為考慮到還存在少數由一人單獨實施組織賣淫的案件,所以在不改變組織賣淫罪的"任意共同犯罪"類型的前提下,將已經接近類型化的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從組織賣淫罪中分離出來,規定單獨的法定刑,就成為比較穩妥的立法選擇。

我們從上文中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到協助組織賣淫罪最高的量刑標準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小編在上文中同時為您整理了有關協助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的認定的相關內容。如果你還需要了解協助組織賣淫罪德爾立案標準和追訴標準等內容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刑事辯護方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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