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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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中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判斷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需要看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還要與非罪進行區分。那麼在認定行為人構成此罪的情況下,應該如何來處罰呢?小編在下文中帶來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幫助你瞭解相關知識。

一、什麼是組織賣淫罪?

(一)組織賣淫罪的概念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二)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組織賣淫的犯罪對象是“他人”,不是指一個人,而是指多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他人”主要指婦女,但同時還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認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犯罪對象不包括男性,這顯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已出現了男子賣淫的現象,國外多數立法了不排斥男性可以成為賣淫者。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1)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2)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3)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將自願賣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之內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僱傭,是指以出資為條件僱傭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強迫,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或者迫使不願賣淫者或者不願參加賣淫組織者而使其參加賣淫集團以及其他賣淫組織,強迫不願賣淫者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引誘,是指以金錢、財物、色相等為誘餌,誘使他人蔘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誘使他人蔘加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上述五種具體的手段,可以是同時交叉使用,也可以是隻使用其中一種或者數種,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但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即俗稱的“老鴇”、“窩主”。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是否是組織者,關鍵是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有些被組織的賣淫者,同時又積極參與組織他人賣淫,對此,應按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處理。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至於行為人組織他人賣淫的目的,在實踐中多數是為了通過組織他人賣淫從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為了牟利,而是出於別的目的,如有些飯店或賓館等單位為了招攬生意,有些企業組織婦女賣淫以達到推銷生品、兜攬業務的目的,也有的是出於玩弄婦女以滿足其精神空虛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爛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三、司法實踐中組織賣淫罪如何界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犯罪集團界限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與被組織者合在一起,通常組成一個相對穩定的團體,這一點與犯罪集團比較相似,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

(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並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為構成要件。

四、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司法實務中,對於組織賣淫與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其實我國是規定為了兩個不同的犯罪。並不會直接將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行為,直接併入到組織賣淫罪當中,這也從側面看出我國對賣淫行為的打擊是很大的。至於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內容,法律中規定的起刑點為5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則可以直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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