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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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行為人要是用語言、文字、動作、圖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那麼就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傳授犯罪方法罪。在量刑之前,需要先對相關行為作出認定,那麼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下面詳細為您介紹。

一、什麼是傳授犯罪方法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構成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1、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擴散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巧,進而直接造成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這是本罪的直接客體;

2、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人可能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從而侵犯不同的社會關係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實踐中多為具有犯罪經驗和技能的人,如盜竊、搶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慣犯、累犯。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應把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那些沒有犯罪意圖的落後言行、工作中的過錯等加以區別。例如,講低級庸俗的故事,散佈不健康的語言與表演動作,寫作或出版低級的作品,屬於落後言行;在正常宣傳工作中不慎擴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屬於工作中的缺點錯誤。至於司法工作者在職務範圍內講述、剖析犯罪方法,體育工作者問他人傳授健身、防身的武術等,均屬於正常的行為。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1、本罪所傳授的對象一般都是已具備某一種或幾種犯罪決意,但實施中不乏原本沒有犯罪意圖或沒有傳授者所傳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圖,由於傳授者的傳授,才得以產生了原來沒有的犯罪決意。這時,行為人的行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兩個罪名,這是想象競合犯,只能作為一罪處理,不存在數罪併罰問題。

2、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基於傳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後兩個行為存在着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雖分別有兩個故意、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是,按照我國刑法理論,這種情況還是當作一罪處理,從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在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後,又與被傳授人一起運用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共同進行犯罪的,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有兩個故意,客觀上又實行了兩個犯罪行為,且這兩個犯罪行為之間不存在牽連關係,侵犯了兩個直接客體,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應該實行數罪併罰。

綜上就是對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標準的介紹,一旦認定犯了此罪,那麼就要按照實際的犯罪情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此時具體的犯罪情節不同,那麼最終承擔的刑事責任也就不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南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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