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廳工作人員構成開設賭場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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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廳工作人員構成開設賭場罪嗎

相信很多朋友都去過遊戲廳,也聽説過賭博罪,但是大家知道開設賭場罪嗎?以及在遊戲廳工作人員構成開設賭場罪嗎?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將針對遊戲廳工作人員構成開設賭場罪嗎這個問題進行詳細介紹。

一、遊戲廳工作人員構成開設賭場罪嗎

1、如果在工作中沒有從事對賭博活動進行服務,就應當無罪。

2、達到開設賭場罪條件的,有可能被判刑。

3、如果對賭博的事情不知情,是不構成犯罪的,如果知道,那就涉嫌開設賭場罪了,建議及時委託律師處理。

二、開設賭場着定義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三、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四、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

1、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五、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開設賭場着涉及很多相關的知識,遊戲廳工作人員構成開設賭場罪嗎?在上文中本站針對開設賭場罪部分知識進行了介紹。而在實際生活中,有關於開設賭場罪的問題是比較複雜的,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實際判斷,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登錄本站的網站詢問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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