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犯與危險犯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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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節犯與危險犯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情節犯與危險犯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情節犯與危險犯的劃分標準是按照既遂標準分類的。行為犯是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結果犯是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情節犯是行為人一經着手實行犯罪行為,就完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危險犯是實害犯的對稱,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

二、危險犯的特徵是什麼?

1、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是特定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會將法益陷入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如果將所有的這種造成危險狀態的行為都認定為犯罪的成立,難免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危險犯應適用於對於公共利益危害較大的犯罪,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故我國刑法將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為危險犯。

2、把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並不合理。如果把造成了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既遂的標誌,那麼我們將會無可奈何的陷入這樣一個尷尬境地:未達到危險狀態的行為我們必然要將其認定為犯罪未遂狀態,但是我國明確表明對於未造成足夠危險狀態的行為不認定為犯罪。

3、危險犯的危險狀態由於行為者的及時補救措施或其他的力量而未繼續發展為客觀危害。如果因為行為者的行為最終導致了重大的危害結果,則可以追究行為者其他更為嚴重的罪名的刑事責任,這樣就避免了上述的犯罪形態上的混淆不清從而使危險犯真正的獨立起來。但是危險犯最停留在危險狀態未導致客觀危害的局面,並不能消除行為者的有責任。

對於情節犯與危險犯的認定,需要嚴格對照犯罪嫌疑人的實際犯罪事實以及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已經涉及到不到情節或者危險程度的犯罪行為時,司法機關也需要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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