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犯 危險犯 - 行為犯 舉動犯的區別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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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舉動犯的區別有嗎?

結果犯 危險犯 行為犯 舉動犯的區別有嗎?

這四種犯罪是有區別的;

舉動犯: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結果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行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

危險犯:破壞交通工具罪。

1、定義的區別

結果犯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

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

危險犯是實害犯的對稱。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如偽造公文、印章罪。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為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為成立要件;後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即認為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舉動犯是指行為人一經着手實行犯罪行為,就完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經着手即告完成。行為犯的一種。

2、成立條件的區別

結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有的學者把那些依據危害行為而非危害結果來下定義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危險犯有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為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為成立要件;後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即認為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舉動犯只有犯罪預備、預備階段的自動中止與犯罪既遂之分,而沒有犯罪未遂和實行階段自動中止存在的可能。

3、屬性的區別

結果犯發生法定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條件,屬於必須有結果才能認定的屬性。

行為犯強調危害行為而非危害結果。

危險犯法益發生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這種四犯罪都是會結合不同的行為來進行認定,而且這幾種也存在很大的差別區別,但只要在犯罪了之後因此而形成了結果犯,那麼犯罪的事實就會被依法的認定,從而會按照實際的結果給予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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