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區別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相同,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兩者的犯罪構成要件還是有明顯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郵電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雖然也可以是利用職務便利開拆或隱匿、譭棄他人信件的郵電工作人員,通常主要是郵電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公民。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電報或其他郵遞物資;後者的犯罪對象則只能是信件。

3、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既包括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和信譽,也包括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後者則僅包括公民權利。

司法實踐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具體立案判決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如果達到了上述規定的立案標準就是需要追究有關刑事責任的,如果不符合有關條件和要求的,就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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