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殺害被繼承人還享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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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殺害被繼承人還享有繼承權嗎?

?正當防衞是是一種違法阻卻事由,因正當防衞殺害被繼承人還享有繼承權嗎?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如何認定正當防衞行為?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正當防衞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例如,行為人將企圖殺害本人或者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打死,某婦女為反抗強姦而殺死強姦犯等。由於正當防衞是一種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行為,所以該行為不但不具有違法性,而且還應受到鼓勵和讚揚。

如果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屬於正當防衞行為,當然他就不因此而喪失繼承權,這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已成為不爭之論。但是,如果繼承人防衞過當,超過必要限度而殺害被繼承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按《民法典》的規定,喪失繼承權。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衞: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衞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 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衞。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衞,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衞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衞。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衞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衞。假想防衞不屬於正當防衞,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衞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衞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衞。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衞,屬於防衞不適時。具體分為:事前防衞(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衞(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衞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衞,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衞。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衞意識

正當防衞要求防衞人具有防衞認識和防衞意志。前者是指防衞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衞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衞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衞等都是不具有防衞意識的行為。防衞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衞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衞。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相互鬥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衞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衞,而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鬥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衞。偶然防衞——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衞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衞。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衞

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衞。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衞,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衞,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衞。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衞,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衞亦或是緊急避險。

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衞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衞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衞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衞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衞,不會構成防衞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姦,乙即使在防衞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衞的範圍。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對於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衞,如果用輕於或相當於不法侵害的防衞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採取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衞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衞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於認定防衞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衞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為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衞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衞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而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説正當防衞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衞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的法律武器。正確認識正當防衞,瞭解正當防衞的構成條件,有利於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衞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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