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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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深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可以得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方面是加強技術防範。涉及到公民隱私信息的數據管理,應建立完善的授權憑證與操作監管備案等技術手段,實現防護與監管在技術手段上的內置,大幅度提高“內鬼”非法竊取個人信息的難度。

另一方面是加大行政與民事責任。機構對公民個人信息技術防護與管理不力,出現比較嚴重的泄密事件,應當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和高額的罰款,同時個人權利因此受到嚴重損害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發佈的司法解釋首先明確定義了什麼是公民個人信息,即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這個定義擴大了個人信息的內涵,從姓名到電話,從住址到行蹤,這些都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列舉以外的個人信息還有很多,司法實踐中要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把握‘公民個人信息’的要件特徵,準確作出判斷。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換句話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

我們自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個人隱私和信息的保護,如果我們遇到了侵犯我們個人信息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運用法律的武器和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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