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司釋中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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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標準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司釋中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53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公民信息罪在刑法第九修正案以前罪名是非法提供公民信息、出售公民信息罪。該修正案將其修改為了侵犯公民信息罪。

“公民個人信息”主要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本案中,當事人出售的是公民的電話號碼,符合刑法及相關法律解釋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符合犯罪的客觀條件。

按照犯罪構成的幾個要件來説,其犯罪構成有以下幾個要件。

1、本案的客體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信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2、本罪的客觀要件是要有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有行為人實施了違反規定而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情節嚴重即構成犯罪。而劃分情節是否嚴重的界限,就有行為人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或違法所得等標準。

3、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出於故意的心態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可能有獲取非法財物的心理。

第三個問題,在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如何認定。

在本案中,當事人在公安訊問筆錄中如實供述了自己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並已經歸還贓款。自己對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這一犯罪行為,自願認罪認罰。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反規定而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對於其出售信息的數量以及非法所得的金額等情況只是量刑的情節。除此之外,本案的當事人在公安聯繫他的時候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構成自首情節,在量刑方面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出售了4、5萬條公民的通訊方式,違法所得為10萬元左右,已經滿足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按照刑法的規定,其刑期在3年以上、7年以下,並處罰金,而罰金的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當事人此案前並無前科,系初犯,已全部退贓,有自首行為,且認罪認罰,在提起公訴階段出具了認罪認罰的具結書,公訴人也給出了減刑/緩刑的量刑建議,當事人或許會減輕一些牢獄的壓力。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一種十分惡劣的因為,這個時候被侵權的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前訴訟,起訴侵權人的。因為公民的隱私權是不容侵犯的,這個時候侵犯他人的隱私就是違法犯罪,是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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